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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的国标

来源:仁爱教育
第1种观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需要分情况来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具体规定如下:1、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1)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2)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还有不懂的吗?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明确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据此,可以得出: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应当首先适用国家标准即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于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规范的法律效力,在伤残评定时无疑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位阶高的国家标准。一审认定行业内部规范,而否定国家标准的效力,依据不足,故二审对此作出纠正。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标准司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着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需要相应的规范进行约束,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司法公开透明,而且更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专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第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区别可以从属性上、内容上和应用对象上三个方面进行区别,分别是:属性上:国标是由国家颁布;行标是由各部委、行业协会、特定领域制定和颁布的。内容上:国标是标准的最低标准;行标的要求高于国标。应用对象上:国标在国家范围内广泛应用;行标用于技术壁垒或区域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不属于法规范围。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规和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是包括语编码系统的国家标准码,由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或称国际电工协会,IEC)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在1994年及之前发布的标准,以2位数字代表年份。由1995年开始发布的标准,标准编号后的年份,才改以4个数字代表。法律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国家标准是法律吗国家标准不属于法规范围。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二、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吗国家标准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国标委《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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