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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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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有些地方性法规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同时也是当地决议通过,没有权利约束其他地区。如果你确实指的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在中国地区均受其约束的,除了少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地方自治条例例外。不存在你所谓的“只限某个地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有些地方性法规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同时也是当地决议通过,没有权利约束其他地区。如果你确实指的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在中国地区均受其约束的,除了少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地方自治条例例外。不存在你所谓的“只限某个地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有些地方性法规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同时也是当地决议通过,没有权利约束其他地区。如果你确实指的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在中国地区均受其约束的,除了少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地方自治条例例外。不存在你所谓的“只限某个地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还是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存在不同的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公民、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所承担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对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在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要侵权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的方法上,比如,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在曾经刊载过侵权内容的文章的报纸杂志上刊登书面说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明确向被侵权人表示道歉。如果侵权行为人只是在小区内散播了有损受害人人格、名誉的诽谤性言辞,给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要求其在小区内张贴赔礼道歉的告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以由根据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场所、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来斟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2种观点: 排除妨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某些法律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等。但同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排除妨碍是一种法律制度,又称“排除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原则,确保法律的正当适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适用一些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合理或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对其进行排除。排除妨碍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等。具体适用条件包括:(1)法律规则出现明显的适用妨碍;(2)排除妨碍后不会违反法律原则;(3)排除妨碍后能够保证公正公平。以合同纠纷为例,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条款进行排除,只保留合法的部分,并进行有效的处理。而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未告知该技术已被公开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排除规则,保护被侵权方的权益。什么是法定条件?法定条件是指在适用排除妨碍制度时,需要符合的法律规定和条件。例如,在适用劳动纠纷排除妨碍时,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符合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本质要求。排除妨碍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并保证法律的正当适用。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法律规定:(一)适用该规定将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二)适用该规定将违反公正原则;(三)出现特殊情况,适用该规定将导致明显的不合理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还是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存在不同的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公民、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所承担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对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在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要侵权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的方法上,比如,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在曾经刊载过侵权内容的文章的报纸杂志上刊登书面说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明确向被侵权人表示道歉。如果侵权行为人只是在小区内散播了有损受害人人格、名誉的诽谤性言辞,给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要求其在小区内张贴赔礼道歉的告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以由根据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场所、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来斟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1种观点: 唯陵升从适用对象来看,临时保护性约束方法对象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且涉嫌犯罪的人,尽管涉嫌犯罪的人可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与拘留、逮捕法定的强制方法的对象并无不汪谈同。 从实施效果来看,临时保护性约束方法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与拘留、逮捕是同样的,有时程度甚至超过拘留、逮捕等强制方法 (因为刑诉法对其期限没有作出限定,其实际适用期限可能超过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指老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方法约束至酒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适用对象来看,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对象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且涉嫌犯罪的人,尽管涉嫌犯罪的人可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与拘留、逮捕法定的强制措施的对象并无不同。 从实施效果来看,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与拘留、逮捕是同样的,有时程度甚至超过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因为刑诉法对其期限没有作出限定,其实际适用期限可能超过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3种观点: 唯陵升从适用对象来看,临时保护性约束方法对象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且涉嫌犯罪的人,尽管涉嫌犯罪的人可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与拘留、逮捕法定的强制方法的对象并无不汪谈同。 从实施效果来看,临时保护性约束方法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与拘留、逮捕是同样的,有时程度甚至超过拘留、逮捕等强制方法 (因为刑诉法对其期限没有作出限定,其实际适用期限可能超过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指老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方法约束至酒醒。

第1种观点: 消除危险的条件是确实做出了实际的行为,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对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来源的民事责任措施。危险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强制其消除,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一、要求消除危险的情况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险的情形包括出现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2、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4、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消除危险属于财产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险的情形包括出现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一、民法消除危险是否受诉讼时效消除危险不受诉讼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请求消除危险行为的,由于危险行为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3种观点: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险的情形包括出现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一、如何适用消除危险纠纷案由1、消除危险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管辖。2、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主要是在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才能适用,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时的纠纷则可适用本案由。3、消除危险纠纷针对的是可能的妨害,现实存在的危险,危险发生后,应当由危险的形成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因此消除危险的费用应当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承担。如果危险虽然已经形成,但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此时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危险行处人消除危险,但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在形成危险后又造成他人的损害,此时当受害人是物权人的时候,他可以要求其消除危险或者基于侵权行为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会适用减刑其含义。一、故意伤害致死会减刑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减刑,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最终承担的是否死缓刑罚综合分析。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二、哪些情况下会适用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因此,罪犯在适用减刑的时候,主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第三、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对其决定减刑。三、被减刑的人是否能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因此,被减刑的死缓犯是不能假释的,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减刑的。这实际上是为了对这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适应。【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2种观点: 减刑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什么情况下会适用减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至少要服刑多少年具体到死缓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对死缓犯适用减刑的必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由于我国较为宽松的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存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执行,即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死缓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的,这样一些犯有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经过多次减刑或者假释后,一般经过十几年就可以刑满出狱或者被假释出狱,难以起到矫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面对死刑与死缓之间“生死两重天”刑罚力度的巨大落差,有必要对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适用减刑是坚持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精神,纠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一次大规模的刑法调整。

第3种观点: 减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会减刑。一、什么叫死缓免加刑减刑死缓不得减刑的意思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会对其在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期间进行变更刑期,但是不得对其减刑。二、涉黑涉恶罪犯减刑的规定黑涉恶罪犯属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三、减刑要服刑多长时间减刑要服刑不能低于25年。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减刑。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少于20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50条第2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2种观点: 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以加重原则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加重原则的特点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加重原则的特点,就是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以加重原则为主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加重原则,就是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加重原则不足35年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加重原则,就是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因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宣告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加重原则的适用的作用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过度原则:亦可称适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相衡,以选择一种即为现实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或损害最少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1种观点: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会适用减刑其含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减刑是对犯严重危及社会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减刑予以。以下情况下会减刑: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以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诈骗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处刑。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第2种观点: 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一、加重规则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诈骗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处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二、以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加重原则、并科原则。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3、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4、吸收原则和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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