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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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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怎么样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商检失职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检失职应当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发证、错误发证,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出口,导致合同、订单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者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不合格商品进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三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法律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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