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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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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根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员、司法、人民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一、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有哪些

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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