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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收入是否适用财政专项用途资金

来源:仁爱教育

法律分析: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不征税收入还是按搬迁收入来处理。

法律依据:《企业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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