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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犯考察由哪个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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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也是一种刑事处罚,对于那些判处缓刑而不执行原来的刑事处罚的,只要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主体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经过司法机关老何认定,其确实已经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此时就可以宣布刑罚执行结束。在缓刑期间,若是依旧犯罪的,有可能会被要求执行原来的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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